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粮食局直属仓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221民初386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泉县粮食局直属仓库,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中顺河街5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8100-7。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泉县土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粮食局直属仓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