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龙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2民初6251号
原告:阜阳市龙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港利上城国际C02幢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3031772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兵,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奎星苑综合楼3#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730500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85182039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阜阳市龙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龙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