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第二中学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第二中学装饰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阜仲字第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银行存款人民币388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戴云秋
审判员张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纪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