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集中区(淮安市淮安区淮铸机械设备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YBPRG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