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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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585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集中区(淮安市淮安区淮铸机械设备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1YBPRG0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灿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