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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1栋2**14层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新时代大厦)1栋1门5楼2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从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确认管辖法院错误。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劳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不应仅仅限于不动产,在不动产上安装附属设施,诸如电梯、**、风管机、中央空调、供暖设施、管道线路等,因安装完成后与建筑物合为一体,具有不可拆分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因此,根据本案涉及的工程施工系建筑物中的空调系统,需要专业资质,并非自然人可以从事的劳务作业范畴。本案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且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应当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向一审提交的两份劳务承包合同书可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一个在荆州区××区,故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