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民初2392号
原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182号华中国际广场一期/栋2**14层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荆州市裕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沙市区立新乡徐桥村一组塔桥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裕宝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