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与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2193号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新时代大厦)**1门****。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华中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诉被告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冰飞中央空调通风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赵 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