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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青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2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青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青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1022民初73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104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其去向不明,拘留措施未能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遂作出(2019)鄂1022执7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汉东信华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两笔合计5418.56元。因未足额,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青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暂不强制划拨。 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