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250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
被告: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YR1Q,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春南路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高拥强。
被告: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TCGX00,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万利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海江。
被告: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D581B,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梁金生。
被告: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HYRCG2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灰坝7号16幢229-1室。
法定代表人:隋吉耀。
被告: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G491C,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6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小峰。
被告: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H2BGX9C,住所地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雌龙源村富安前21号。
法定代表人:潘贻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全宝进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商贸有限公司、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杭州林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婵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魏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