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1360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
法定代表人:冯玉彬,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公司经理。
被告: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606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G491C。
法定代表人:林晓峰,联系。
被告: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春南路18号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YR1Q。
法定代表人:高拥强。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聚博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丰产物资公司)、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称星创建筑公司)、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粤强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合法持有票据号码为:23105810003082020072168359826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壹张,该壹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834055.81元;汇票出票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7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07月21日,承兑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票背书连续,原告系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之规定,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依法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被告均系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人民币834055.81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07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广州市裕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