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0957号
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冯玉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AGG02,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G491C,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3606房。
法定代表人林小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YR1Q,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迎春南路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高拥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星创建筑工程(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粤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