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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民终1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鹏,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璐燕,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虹阳,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系该政府政法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平,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系该政府三巴村支部书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义阳二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程过,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正先,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大石坎街农机大厦1单元3楼2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春,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7层711号。
法定代表人:周雪川,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健生,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阳交通局)、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八庙政府)、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阳交建司)和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顾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川190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中上诉人仅起诉了上八庙政府、恩阳交通局,一审追加另外三被上诉人不当,新增三被上诉人在法庭审理中扰乱了上诉人的思路。2.修公路时,政府工作人员联系我需要拆除我的院坝和堡坎,并承诺在两三个月内恢复。后政府因诸多原因一拖就是三年,造成了房屋地基失去了支撑和平衡,加之暴雨冲刷使其裸露对泥土浸泡,造成了基础偏离移位,上诉人多次联系政府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皆因道路没有硬化无法恢复。2018年11月份,招标施工队进场施工,大型机械压路机等碾压和震动,造成房屋上掉瓦地基加剧开裂。政府在电话里给上诉人讲,国家花钱修路是好事,有问题政府会承担责任,让我不要去阻碍施工。2019年5月道路硬化完毕,上诉人去找了恩阳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并将房屋受损前后的图片进行对比,还提供了大型机械施工的现场图片,以及房屋开裂地基移位的图片,现场施工人员及负责人现场答复处理图片予以佐证,交通局领导安排专人进行核实,并安排施工企业增设水泥挡墙,实施堡坎加固。恩阳交通局对房屋的损坏让我去找当地政府,因为他们之间有协议。后因未解决问题,上诉人找到恩阳信访局,上八庙政府在网上接到信访后,在2019年9月2日向国家信访局作出上诉人反映问题属实的结论。3.2021年1月10日,上八庙政府通知村两委协助拆除案涉房屋,但在拆除后,上八庙政府又通知我停工,说国家发文规范农村建房行为,两个农业人口只能建90平方米的房子,但上诉人的房子有256平方米,现拆了房子又不准修建,故请求给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
恩阳交通局辩称:1.房屋受损的因果关系,建议通过鉴定解决,若是因为修路造成,是交通局造成的损失,我方愿意承担责任,其它答辩与一审一致;2.恩阳交通运输局不是适格被告;3.没有证据证明修路与***的危房造成有因果关系。
上八庙政府辩称:主体不适格,道路是四川宵宇有限公司施工完成的第一道工程,二道工程是恩阳交通建设公司完成的。
金汇公司辩称:1.金汇公司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未将金汇列为被告和要求金汇承担责任表示赞同,同时对上诉人在二审上诉中仍然没有要求金汇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己权益的处置表示认同,事实上,本案在一、二审中均没有要求金汇公司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被告的申请追加金汇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不当,本案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审不应当追加金汇为本案的被告。3.一审判决对金汇公司没有判决承担责任是正确的,至于其他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由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恩阳交建司辩称:1.答辩意见同一审一致。2.上诉人不要求我方承担责任。
中顾公司辩称:同一审答辩一致,从上诉人请求看与本公司没有责任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恩阳交通局、上八庙政府将其被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恩阳交通局、上八庙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户籍地为巴中市恩阳区。在该地享有独占使用面积257.6平方米的土木结构瓦房。房前土路系周围住户自己筹钱修建。
2018年4月20日,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恩区发改行审【2018】107号《关于2018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为完善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交通网络布局,改善沿线居民出行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建设性质:改(扩)建等内容。
2018年7月9日,金汇公司向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8年6月26日所递交的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等内容。
2018年7月18日,发包人金汇公司与联合体承包人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签订《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8年10月17日,金汇公司提交了《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总监办发出“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令”。
2019年4月8日,上八庙政府出据“调解协议”,载明:参与调解单位:区交建司、镇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镇纪委、镇财政所、交通管理站、三巴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甲方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乙方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平等及互惠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事由:因2017年三巴村脱贫要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1.村道路公路硬化(雷神庙至村部1.3公里);2.阵地建设、聚居点等项目,为了完成此项工程,材料无法进场,经区、镇主要领导现场检查时,决定开通村部至三巴寺毛路,便于村阵地建设及聚居点建设的顺利进行,后经镇、村及群众代表参与并决定,由现正在实施村硬化的施工队完成施工,费用后算。在2018年三巴村村部至三巴寺路段,定位产业环线路,经区交通局招标为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实施建设。因前期实施毛路基础整治,无资金来源,经区交建司、镇、村和前期、后期施工队负责人协商如下:1.由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支付给前期施工队伍(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高鸣)民工工资款40万元,其付款方式分为:(1)进场硬化时支付5万元;(2)2019年6月支付10万元;(3)9月份支付10万元;(4)余下15万元在2019年12月底结清。2.此40万元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税。3.上述分期付款段,如不按时间付款,按月利息1.5%计息。4.如有违约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建司、镇人民政府、村负责此款等内容。
高鸣和周斌在施工中,对路面按要求均进行了拓宽。2019年5月,周斌在***院坝边修砌混凝土堡坎。
2019年7月10日,上八庙政府出据“信访事项情况表”载明:姓名:***,问题属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内容分类:新农村建设。信访内容: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信访情况:经查询系统,无登记记录。受理情况:宣传《信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拟处理意见:尊敬的***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实地核实,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属实,经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与村两委商议,将您列入2020年3类人员C级危房改造工程等内容。办理时间:2019年9月2日。
2019年7月1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受理告知书”,载明:***先生: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9月5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理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2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关于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的回复》,载明:自接区纪委转交上八庙镇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由建管、国土、应急办、民政、残联、信访办、三巴村两委干部及信访人***的信访联席会议。据信访人***反映: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的问题。会上与信访人***议定如下:1.信访人***向三巴村村民委员会写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申请;2.同意信访人***本人在三巴村三组原住房面积不超占的情况下实施危房改造;3.按相关政策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政策将***纳入2020年C级危房改造。***在信访人栏签署“同意处理意见”。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向重新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纳入下年度危房改造范围,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因房屋拆建需要树木30根,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采伐,特向上八庙林业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属实”,并加盖印章。
因上八庙政府不同意***将公路边堡坎作为承重墙并扩建房屋的申请,***信访无果,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动产或动产的毁损,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毁灭是指财物不再以原有的物理状态存在;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或全部丧失其原有的功用和价值。在损坏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特定的物或者请求恢复原状;而在毁灭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该条,而应当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上八庙政府一是有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的行为,二是有信访事项处理的行为,三是有危房排险行为。就信访事项处理行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已签字同意,该行为对***的房屋未造成任何损害。就危房排险行为,政府为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该行为亦未对***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就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显然不会对***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从***提供的照片、信访申请来看,***的土木结构瓦房土墙存在裂缝,案涉路段公路建设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和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施工,但***并未举证证明裂缝的形成与公路建设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之规定,可以看出权利人请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础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本案中,***的房屋因排危被拆除,在此过程中,虽上八庙政府指令其自行拆除,但该指令系上八庙政府履行职能的行为,其出发点是为了***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排除潜在危险,上八庙政府的该指令行为与***的房屋毁损没有因果关系,且恩阳交通局与***的房屋拆除没有直接关系,上八庙政府、恩阳交通局对***的房屋拆除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虽上八庙政府在信访回复中认为在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住房开裂属实,但***在多次维权过程中,均未对道路建设对其房屋的损坏的程度进行鉴定,无法对其具体损失作出评定,且在对其房屋开裂进行处理时,上八庙政府也明确拿出了对其房屋进行C级危房改造的处理意见,***也明确同意该处理意见。第三,***的房屋因排危被拆除,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原址上修建新房。
关于***主张一审法院不应当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依据上八庙政府的申请追加当事人并无不当,***的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晓东
审 判 员 何奇林
审 判 员 袁 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苟绍阳
书 记 员 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