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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3民初706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鹏,该局信访科科长。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璐燕,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虹阳,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义阳二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788954810。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莫正先,该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大石坎街农机大厦1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5806758L。
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该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春,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7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553141。
法定代表人:周雪川,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阳交通局)、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八庙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起诉来院。2021年4月21日,被告上八庙政府申请追加建设业主单位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金汇公司)、联合体承包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阳交建司)和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顾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知金汇公司、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恩阳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王永鹏,被告上八庙政府法定代表人蒋璐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虹阳、彭仕喜,被告恩阳交建司法定代表人杨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春、李林,被告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正先,被告中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阳交通局、上八庙政府将原告被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因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所辖三巴寺至三巴村部新建一条公路,需要拆除原告房前的堡坎及院坝,恩阳交通局与上八庙政府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并承诺在两个月左右公路就竣工,之后就立即恢复堡坎和院坝。但被告将原告的堡坎和院坝拆除后一拖就是两年多,中途遭遇暴雨洪水冲刷,地基移位造成墙体开裂。被告于2019年4月才将公路完工,恩阳区交通局见状主动将原告的院坝堡坎恢复,因这两年多的时间因房屋院坝失去支撑,加之雨水过多导致房屋院坝移位、墙体开裂,恩阳区交通局和上八庙政府多次派员到现场查勘,并通过信访答复原告反映问题属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最后意见成了一纸空文。因要原告提出申请,新一届政府领导不在原告的申请上签字盖章确认,设置苛刻条件处处阻拦,还声称他们不会对此事负责,该打官司就打,还爆粗口,原告多次去拿着政府的文书找区纪委、恩阳区交通局和政府都无济于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恩阳区交通局辩称,恩阳区交通局在侵权上没有任何关系,在(2018)恩区发改行审107号文件中,发包单位是金汇公司,中标单位是恩阳交建司,联合体成员是中顾国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恩阳区交通局从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都没有利害关系,恩阳区交通局根据原告不断的信访出于讲政治、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把本不属于自己去修复院坝、堡坎的义务去履行了,应当得到原告及法庭的认可和褒扬。因恩阳区交通局在侵权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对其他侵权行为的论述是其他被告履行的,恩阳区交通局不再进行答辩。
被告上八庙政府辩称,原告将上八庙政府列为被告,主体错误。理由:1、案涉道路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其发包人为金汇公司,联合体承包人是恩阳交建司和四川中顾土木工程公司,施工为恩阳交建司,案涉房屋是因该道路建设而造成的,与上八庙政府无关。2、由原告进行信访,上八庙政府针对原告申请C级危房改造进行了回复,政府对造成C级危房不承担侵权赔偿主体责任,只针对C级危房的现状,按照国家政策同意纳入改造范围,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3、原告提出了恢复原状的诉请,被告上八庙政府认为必须查清造成案涉房屋损坏的原因,必须明确损坏的结果是公路建设的唯一原因,还是多因一果?对恢复原状,包括房屋、院坝,是否具有可行性?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金汇公司辩称,1、金汇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金汇公司为建设项目的业主,不从事具体的施工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对原告房屋受损公司不知情,本案与金汇公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从时间节点来看,原告房屋的损坏与金汇公司无关。原告诉称2017年5月就发生了房屋损坏的事实,2018年4月对案涉在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才获得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金汇公司2018年7月招标结果确定了施工单位,2018年10月17日办理施工许可,金汇公司也不是损坏的相对方。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金汇公司的诉讼。
被告恩阳交建司辩称,1、被告恩阳交建司主体资格不适格。恩阳交建司不是侵权方,对房屋损坏不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恩阳交建司开展施工工作之前,原告房屋受损现状已形成,与恩阳交建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恩阳交建司进场路基已经建设好了,恩阳交建司只进行了路面施工,恩阳交建司施工过程中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二次破坏。原告诉称2017年5月就发生了房屋损坏的事实,从时间节点来看,恩阳交建司2018年7月中标,开工令上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10月(业主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3、原告通过信访已经对案涉事实进行处理。2019年7月原告通过信访,尔后2019年10月22日达成了《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人民政府关于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的回复》:4、按相关政策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政策将***纳入2020年C级危房改造。信访人即本案原告,同意处理意见并签字,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已经完结。综上,原告房屋受损现状与恩阳交建司无关,恩阳交建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恩阳交建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顾公司辩称,1、中顾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前,原告房屋受损现状已经形成,与中顾公司无关。中顾公司中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上八庙镇三巴村中村部至三巴寺)”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并于2018年8月中旬完成外业调查工作。2018年9月底,中顾公司完成案涉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2018年10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修订工作,2018年11月向业主提交正式成果。原告诉称其房屋堡坎和院坝于2017年5月因相关施工被拆除,该行为发生在中顾公司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并具体实施相关工作之前,即中顾公司为实施相关工作进场调查时,原告诉称其房屋受损的情况已经发生,其受损事实与中顾公司无任何因果及关联关系,中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中顾公司实施相关工作并未对原告房前边坡进行二次破坏。关于设计图纸中显示的挖方,系因2017年原施工单位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既有路拓宽后未收到相关费用,故待2018年本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后,经恩阳交建司、镇政府、村委会协调,由恩阳交建司补偿原施工单位40万元,之后,要求中顾公司设计时计列原施工单位已经产生的挖方工程。综上,设计图纸中显示的挖方仅是计列相关工程费用之用,中顾公司并未实际实施,现场照片也显示施工前原告房屋边坡已经有绿草生长(施工过程中边坡也有绿草生长),足以证明中顾公司施工时并未对原告房前边坡进行二次破坏。综上,鉴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受损恢复原状诉请与中顾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中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中顾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户籍地为巴中市恩阳区。在该地享有独占使用面积257.6平方米的土木结构瓦房。房前土路系周围住户自己筹钱修建。
2018年4月20日,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恩区发改行审【2018】107号《关于2018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为完善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交通网络布局,改善沿线居民出行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建设性质:改(扩)建等内容。
2018年7月9日,金汇公司向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8年6月26日所递交的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等内容。
2018年7月18日,发包人金汇公司与联合体承包人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签订《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8年10月17日,金汇公司提交了《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总监办发出“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令”。
2019年4月8日,上八庙政府出据“调解协议”,载明:参与调解单位:区交建司、镇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镇纪委、镇财政所、交通管理站、三巴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甲方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乙方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平等及互惠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事由:因2017年三巴村脱贫要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1.村道路公路硬化(雷神庙至村部1.3公里);2.阵地建设、聚居点等项目,为了完成此项工程,材料无法进场,经区、镇主要领导现场检查时,决定开通村部至三巴寺毛路,便于村阵地建设及聚居点的建设的顺利进行,后经镇、村及群众代表参与并决定,由现正在实施村硬化的施工队完成施工,费用后算。在2018年三巴村村部至三巴寺路段,定位产业环线路,经区交通局招标为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实施建设。因前期实施毛路基础整治,无资金来源,经区交建司、镇、村和前期、后期施工队负责人协商如下:1.由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支付给前期施工队伍(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高鸣)民工工资款40万元,其付款方式分为:⑴进场硬化时支付5万元;⑵2019年6月支付10万元;⑶9月份支付10万元;⑷余下15万元在2019年12月底结清。2.此40万元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税。3.上述分期付款段,如不按时间付款,按月利息1.5%计息。4.如有违约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建司、镇人民政府、村负责此款等内容。
高鸣和周斌在施工中,对路面按要求均进行了拓宽。2019年5月,周斌在原告***院坝边修砌混凝土堡坎。
2019年7月10日,上八庙政府出据“信访事项情况表”,载明:姓名:***,问题属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内容分类:新农村建设。信访内容: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信访情况:经查询系统,无登记记录。受理情况:宣传《信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拟处理意见:尊敬的***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实地核实,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属实,经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与村两委商议,将您列入2020年3类人员C级危房改造工程等内容。办理时间:2019年9月2日。
2019年7月1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受理告知书”,载明:***先生: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9月5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理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2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关于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的回复》,载明:自接区纪委转交上八庙镇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由建管、国土、应急办、民政、残联、信访办、三巴村两委干部及信访人***的信访联席会议。据信访人***反映: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的问题。会上与信访人***议定如下:1.信访人***向三巴村村民委员会写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申请;2.同意信访人***本人在三巴村三组原住房面积不超占的情况下实施危房改造;3.按相关政策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政策将***纳入2020年C级危房改造。***在信访人栏签署“同意处理意见”。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向重新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纳入下年度危房改造范围,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因房屋拆建需要树木30根,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采伐,特向上八庙林业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属实”,并加盖印章。
因上八庙政府不同意原告***将公路边堡坎作为承重墙并扩建房屋的申请,原告信访无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接访记录单,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情况表,信访事项的回复,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开工令,施工许可申请书,调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动产或动产的毁损,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毁灭是指财物不再以原有的物理状态存在;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或全部丧失其原有的功用和价值。在损坏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特定的物或者请求恢复原状;而在毁灭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该条,而应当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上八庙政府一是有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的行为,二是有信访事项处理的行为,三是有危房排险行为。就信访事项处理行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原告***已签字同意,该行为对原告的房屋未造成任何损害。就危房排险行为,政府为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该行为亦未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就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显然不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信访申请来看,原告的土木结构瓦房土墙存在裂缝,案涉路段公路建设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和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施工,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裂缝的形成与公路建设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显强
人民陪审员  董 英
人民陪审员  佘宇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馨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3民初706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鹏,该局信访科科长。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璐燕,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虹阳,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义阳二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788954810。
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莫正先,该司员工。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大石坎街农机大厦1单元3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085806758L。
法定代表人:杨琳,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林,该司工程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春,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7层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215553141。
法定代表人:周雪川,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阳交通局)、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八庙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2日起诉来院。2021年4月21日,被告上八庙政府申请追加建设业主单位巴中金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金汇公司)、联合体承包人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阳交建司)和中顾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顾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通知金汇公司、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恩阳交通局法定代表人李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王永鹏,被告上八庙政府法定代表人蒋璐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虹阳、彭仕喜,被告恩阳交建司法定代表人杨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春、李林,被告金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正先,被告中顾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东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恩阳交通局、上八庙政府将原告被损坏的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因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所辖三巴寺至三巴村部新建一条公路,需要拆除原告房前的堡坎及院坝,恩阳交通局与上八庙政府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并承诺在两个月左右公路就竣工,之后就立即恢复堡坎和院坝。但被告将原告的堡坎和院坝拆除后一拖就是两年多,中途遭遇暴雨洪水冲刷,地基移位造成墙体开裂。被告于2019年4月才将公路完工,恩阳区交通局见状主动将原告的院坝堡坎恢复,因这两年多的时间因房屋院坝失去支撑,加之雨水过多导致房屋院坝移位、墙体开裂,恩阳区交通局和上八庙政府多次派员到现场查勘,并通过信访答复原告反映问题属实并作出处理意见,最后意见成了一纸空文。因要原告提出申请,新一届政府领导不在原告的申请上签字盖章确认,设置苛刻条件处处阻拦,还声称他们不会对此事负责,该打官司就打,还爆粗口,原告多次去拿着政府的文书找区纪委、恩阳区交通局和政府都无济于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被告恩阳区交通局辩称,恩阳区交通局在侵权上没有任何关系,在(2018)恩区发改行审107号文件中,发包单位是金汇公司,中标单位是恩阳交建司,联合体成员是中顾国际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恩阳区交通局从工程施工、发包、承包都没有利害关系,恩阳区交通局根据原告不断的信访出于讲政治、为人民服务的目的,把本不属于自己去修复院坝、堡坎的义务去履行了,应当得到原告及法庭的认可和褒扬。因恩阳区交通局在侵权上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对其他侵权行为的论述是其他被告履行的,恩阳区交通局不再进行答辩。
被告上八庙政府辩称,原告将上八庙政府列为被告,主体错误。理由:1、案涉道路是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其发包人为金汇公司,联合体承包人是恩阳交建司和四川中顾土木工程公司,施工为恩阳交建司,案涉房屋是因该道路建设而造成的,与上八庙政府无关。2、由原告进行信访,上八庙政府针对原告申请C级危房改造进行了回复,政府对造成C级危房不承担侵权赔偿主体责任,只针对C级危房的现状,按照国家政策同意纳入改造范围,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3、原告提出了恢复原状的诉请,被告上八庙政府认为必须查清造成案涉房屋损坏的原因,必须明确损坏的结果是公路建设的唯一原因,还是多因一果?对恢复原状,包括房屋、院坝,是否具有可行性?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金汇公司辩称,1、金汇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金汇公司为建设项目的业主,不从事具体的施工工作,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对原告房屋受损公司不知情,本案与金汇公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从时间节点来看,原告房屋的损坏与金汇公司无关。原告诉称2017年5月就发生了房屋损坏的事实,2018年4月对案涉在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才获得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金汇公司2018年7月招标结果确定了施工单位,2018年10月17日办理施工许可,金汇公司也不是损坏的相对方。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金汇公司的诉讼。
被告恩阳交建司辩称,1、被告恩阳交建司主体资格不适格。恩阳交建司不是侵权方,对房屋损坏不负有恢复原状的责任,恩阳交建司开展施工工作之前,原告房屋受损现状已形成,与恩阳交建司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恩阳交建司进场路基已经建设好了,恩阳交建司只进行了路面施工,恩阳交建司施工过程中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二次破坏。原告诉称2017年5月就发生了房屋损坏的事实,从时间节点来看,恩阳交建司2018年7月中标,开工令上的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10月(业主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3、原告通过信访已经对案涉事实进行处理。2019年7月原告通过信访,尔后2019年10月22日达成了《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人民政府关于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的回复》:4、按相关政策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政策将***纳入2020年C级危房改造。信访人即本案原告,同意处理意见并签字,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本案已经完结。综上,原告房屋受损现状与恩阳交建司无关,恩阳交建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恩阳交建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顾公司辩称,1、中顾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前,原告房屋受损现状已经形成,与中顾公司无关。中顾公司中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上八庙镇三巴村中村部至三巴寺)”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并于2018年8月中旬完成外业调查工作。2018年9月底,中顾公司完成案涉项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2018年10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修订工作,2018年11月向业主提交正式成果。原告诉称其房屋堡坎和院坝于2017年5月因相关施工被拆除,该行为发生在中顾公司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并具体实施相关工作之前,即中顾公司为实施相关工作进场调查时,原告诉称其房屋受损的情况已经发生,其受损事实与中顾公司无任何因果及关联关系,中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中顾公司实施相关工作并未对原告房前边坡进行二次破坏。关于设计图纸中显示的挖方,系因2017年原施工单位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实施既有路拓宽后未收到相关费用,故待2018年本项目施工单位进场后,经恩阳交建司、镇政府、村委会协调,由恩阳交建司补偿原施工单位40万元,之后,要求中顾公司设计时计列原施工单位已经产生的挖方工程。综上,设计图纸中显示的挖方仅是计列相关工程费用之用,中顾公司并未实际实施,现场照片也显示施工前原告房屋边坡已经有绿草生长(施工过程中边坡也有绿草生长),足以证明中顾公司施工时并未对原告房前边坡进行二次破坏。综上,鉴于原告主张的房屋受损恢复原状诉请与中顾公司无任何关联性,中顾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中顾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户籍地为巴中市恩阳区。在该地享有独占使用面积257.6平方米的土木结构瓦房。房前土路系周围住户自己筹钱修建。
2018年4月20日,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恩区发改行审【2018】107号《关于2018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载明:为完善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交通网络布局,改善沿线居民出行条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设。建设性质:改(扩)建等内容。
2018年7月9日,金汇公司向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8年6月26日所递交的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第二次)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等内容。
2018年7月18日,发包人金汇公司与联合体承包人恩阳交建司、中顾公司签订《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2018年10月17日,金汇公司提交了《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总监办发出“2018年易地扶贫安置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令”。
2019年4月8日,上八庙政府出据“调解协议”,载明:参与调解单位:区交建司、镇党委、政府及分管领导、镇纪委、镇财政所、交通管理站、三巴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甲方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乙方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平等及互惠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事由:因2017年三巴村脱贫要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1.村道路公路硬化(雷神庙至村部1.3公里);2.阵地建设、聚居点等项目,为了完成此项工程,材料无法进场,经区、镇主要领导现场检查时,决定开通村部至三巴寺毛路,便于村阵地建设及聚居点的建设的顺利进行,后经镇、村及群众代表参与并决定,由现正在实施村硬化的施工队完成施工,费用后算。在2018年三巴村村部至三巴寺路段,定位产业环线路,经区交通局招标为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实施建设。因前期实施毛路基础整治,无资金来源,经区交建司、镇、村和前期、后期施工队负责人协商如下:1.由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斌,支付给前期施工队伍(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高鸣)民工工资款40万元,其付款方式分为:⑴进场硬化时支付5万元;⑵2019年6月支付10万元;⑶9月份支付10万元;⑷余下15万元在2019年12月底结清。2.此40万元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税。3.上述分期付款段,如不按时间付款,按月利息1.5%计息。4.如有违约由区交通运输局、区交建司、镇人民政府、村负责此款等内容。
高鸣和周斌在施工中,对路面按要求均进行了拓宽。2019年5月,周斌在原告***院坝边修砌混凝土堡坎。
2019年7月10日,上八庙政府出据“信访事项情况表”,载明:姓名:***,问题属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内容分类:新农村建设。信访内容: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信访情况:经查询系统,无登记记录。受理情况:宣传《信访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拟处理意见:尊敬的***先生您好!您反映的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排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实地核实,经查,您反映的问题属实,经镇信访办、建管站工作人员与村两委商议,将您列入2020年3类人员C级危房改造工程等内容。办理时间:2019年9月2日。
2019年7月1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受理告知书”,载明:***先生: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9月5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理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019年10月22日,上八庙政府出据《关于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的回复》,载明:自接区纪委转交上八庙镇三巴村三组***信访事项,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由建管、国土、应急办、民政、残联、信访办、三巴村两委干部及信访人***的信访联席会议。据信访人***反映:在该村实施村道路建设时导致其住房开裂,至今已经两年有余,但一直未得到处理,请求政府解决的问题。会上与信访人***议定如下:1.信访人***向三巴村村民委员会写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申请;2.同意信访人***本人在三巴村三组原住房面积不超占的情况下实施危房改造;3.按相关政策4类(残疾人)人员C级危房改造政策将***纳入2020年C级危房改造。***在信访人栏签署“同意处理意见”。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向重新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2021年1月12日,***书立“申请书”,载明:本人因政府修公路把院坝堡坎拆了没有及时恢复,造成屋基滑坡,公路建成之后政府建了堡坎加固,但房屋因滑坡已成D级危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纳入下年度危房改造范围,经专业人员勘测,堡坎内是松土填方,只有在房屋两边的堡坎上才能支撑承重墙,政府部门已多次派员查勘,叫我马上排危,因疫情原因被搁置,因房屋拆建需要树木30根,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上采伐,特向上八庙林业局提出申请,望批准为盼。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三巴村村民委员会签署“属实”,并加盖印章。
因上八庙政府不同意原告***将公路边堡坎作为承重墙并扩建房屋的申请,原告信访无果,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营业执照,现场照片,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接访记录单,受理通知书,信访事项情况表,信访事项的回复,农村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书,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开工令,施工许可申请书,调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不动产或动产的毁损,包括毁灭和损坏两种情况。毁灭是指财物不再以原有的物理状态存在;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或全部丧失其原有的功用和价值。在损坏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特定的物或者请求恢复原状;而在毁灭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该条,而应当适用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上八庙政府一是有乡村道路建设规划的行为,二是有信访事项处理的行为,三是有危房排险行为。就信访事项处理行为,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原告***已签字同意,该行为对原告的房屋未造成任何损害。就危房排险行为,政府为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该行为亦未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就乡村道路建设规划,显然不会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信访申请来看,原告的土木结构瓦房土墙存在裂缝,案涉路段公路建设四川宵宇建设有限公司和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施工,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裂缝的形成与公路建设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显强
人民陪审员  董 英
人民陪审员  佘宇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