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院

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与*正文、龙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7民初1459号
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首义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8014X。
法定代表人:孙汉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0244502。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调解、和解;代为提出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汪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