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3793号
原告:***,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配偶。
被告:***,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德芳,系***配偶。
被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孙汉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思文
人民陪审员 施 娟
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