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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武汉市鑫天下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8691号 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武汉市鑫天下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于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鑫天下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76.50元,由湖北中轻控股武汉轻工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