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4执1022号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798XQ。

民庭移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0504民初2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启发

审判员  方雪峰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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