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文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文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六村10-4。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马鞍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744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