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2070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文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六村10-4。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马鞍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逾期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承担本案执行费744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民终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玉峰
书记员汪庭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