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执3295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文辉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万嘉颐园六村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0448341L(1-1)
法定代表人:丛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798XQ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504民初2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雪 峰
审判员 蔡启发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