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11号
复议申请人(买受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532-2号A3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
委托代理人:殷钱龙,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民。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
被执行人:孙仁明,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茅亦波,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复议申请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3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在(2020)皖0503执恢82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2-全部不动产,并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拍卖公告,明确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2020年12月5日,合泰公司以1500万元最高价竞得。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拍卖公告对税费承担予以说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税费分担方式明知的前提下拍得涉案房产,是对税费分配方式的认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理由,因该答复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拍卖公告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故公告发布时该答复尚未做出。因此,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公告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合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皖050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并直接变更为“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涉案不动产交易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执行法院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然在拍卖公告中确定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显属违法。《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该答复虽晚于第一次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虽答复并非新的规定,而是对原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执行中的拍卖成交后税费负担的做法。且拍卖成效是基于第二次拍卖公告,时间晚于上述答复,因此,执行法院应当依据该答复确定税费承担主体。执行法院关于过户登记中产生的全部税费归买受人承担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变相削减了复议申请人所能实现的债权金额,有失公正。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泰公司请求变更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承担的内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由此可知,网络司法拍卖中对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一般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虽然税法对税种、税率、税额等作了强制性规定,但对于实际由何人缴纳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自愿承担该税费。本案中,执行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后,合泰公司自愿参加竞买,表明其已经清楚知悉并自愿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相关条件,故应当按照该条件参加竞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不接受拍卖公告规定的条件其可以选择不参加竞买。如按照合泰公司所请,在其竞买成功后又以税费承担问题为由请求变更该内容,将会导致该司法拍卖条件产生重大改变,即在拍卖前和拍卖后分别设定两种不同的拍卖条件,对其他未参加竞买的潜在竞买人而言不公平,亦不利于司法拍卖的稳定。故对合泰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