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40号。
负责人:鲁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仁明,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茅亦波,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复议申请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6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6年11月7日,该院作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寿公司)、孙仁明、茅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0590000元、利息157083.2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并按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二、如被告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有权就被告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全部房屋及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抵押财产最高抵押限额即13000000元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孙仁明、茅亦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仁明、茅亦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建行马鞍山市分行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长城资产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花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恢复执行,编立案号为(2020)皖0503执恢82号。
2020年3月4日,长城资产公司申请评估、拍卖益寿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全部房屋及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2020年6月15日,该院通过法院专递向益寿公司送达了评估拍卖事项告知书,通知益寿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到该院技术室204办公室参与摇号选择评估机构,协调评估费用、组织现场勘验。2020年6月22日,该院通过摇号方式选定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不动产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于2020年7月22日,组织申请人及益寿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涉案不动产进行了现场勘查。2020年9月11日,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瑞估报字(2020)0903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涉案不动产市场价值为2268.97万元。2020年9月17日,该院将评估报告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给益寿公司,次日该专递退回。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皖0503执恢8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益寿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并于2020年9月24日将该执行裁定书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给益寿公司。
后益寿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花山区法院的执行拍卖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立即终止对涉案不动产的执行拍卖行为。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益寿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住所地,采用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送达。一、关于异议申请人提出未按法律规定通知其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问题。经查,2020年6月15日,该院已通过法院专递向益寿公司送达了评估拍卖事项告知书,通知其应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时到该院技术室204办公室参与摇号选择评估机构,但其经通知没有参与此次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益寿公司经通知未参与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系自行放弃其权利,并不影响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摇号方式选定评估机构的法律效力。故对异议申请人的该项异议请求,不予采纳。二、关于异议申请人提出未按法律规定向其送达评估报告的问题。经查,2020年9月11日,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瑞估报字(2020)0903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涉案不动产市场价值为2268.97万元。2020年9月17日,该院将评估报告通过法院专递送达给益寿公司,次日该专递退回。法律规定,因异议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因此,2020年9月18日,该专递被退回时,为法院向其送达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华瑞估报字(2020)0903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之日。异议申请人的该项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三、关于异议申请人提出评估机构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涉案不动产评估价格过低的问题。经查,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华瑞估报字(2020)09035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后,该院即于2020年9月17日向其进行送达,但异议申请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且该评估报告依据的事实客观真实,程序及估价依据合法,估价方法科学严谨,测算的结果周密准确,并无不当之处。故对异议申请人该项异议请求,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
益寿公司向法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1)皖05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变更异议裁定。事实和理由:1.花山区法院在上级法院撤销异议裁定并发回重审的情况下,未作重新审查违规操作,于2021年3月30日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给第三方,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2.花山区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未依照法律规定的“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有关通知、文件送达案件相关利益人,确保其知情权,保护各方权益人的利益。通过法院专递详情单可以看出,花山区法院故意隐瞒拍卖流程、评估价值及已知优先购买人的权利,严重侵害了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益寿公司的复议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执行法院在涉案不动产评估、拍卖及过户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九条规定: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同时,及时接收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案件当事人知晓其在法院有诉讼和执行案件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确认送达地址或预留联系方式,而不应躲避、规避送达,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益寿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工作人员已于2020年7月22日在执行法院的组织下,对涉案不动产进行了现场勘查,足以说明其已知晓案件进行执行阶段,此时,该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财产处置,提供可以确保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按照益寿公司的住所地址,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9月17日、9月24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公司送达了评估拍卖事项告知书、评估报告以及执行裁定书,不存在益寿公司所称执行法院有不作为、故意隐瞒拍卖流程等情形。故执行法院在涉案不动产评估、拍卖及过户过程中,未违反法定程序,对益寿公司要求撤销异议裁定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3执异6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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