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492798XQ。

被执行人:高岭,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与***、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5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总计418万元,分期履行: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8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二、***、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两期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足额按期支付,则不再分期。自两被告第二次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就418万元借款本息中被告未支付的款项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高岭对上述第一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岭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18万元。

执行案件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外,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岭拒不申报财产,现已对***、高岭进行罚款。

2、2021年1月25日、2021年4月30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高岭名下位于马鞍山花山区×××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26日止)、马鞍山开发区×××室不动产山雨山区×××室不动产;优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室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马鞍山×××室不动产、雨山区×××室不动产(上述五处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4日止),上述不动产本院均为轮候查封,且已向首封法院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另外,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E×××××;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汽车两辆,车牌号为皖E×××××、皖E×××××,上述车辆因登记年份均较久,实际处置意义不大,故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上述三部车辆的处置权。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针对上述保全措施,如在此之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2021年6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18万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5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超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