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3执异3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微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孙仁明,男,汉族,1966年9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益寿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道××号××全部不动产。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合泰公司)以15000000元最高价竞得,异议申请人合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回拍卖公告中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明确卖方和买方依法各自承担标的物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合泰公司称,其于2020年12月5日以15000000元最高价竞得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道××号××全部不动产,因拍卖公告列明买受人承担过户税费,其需要承担标的房产的全部过户税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答复及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拍卖公告中关于过户税费的约定侵害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请求撤回拍卖公告中关于“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明确卖方和买方依法各自承担标的物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3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在(2020)皖0503执恢82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拍卖案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道××号××全部不动产,并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拍卖公告,明确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所涉及的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2020年12月5日,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合泰公司)以15000000元最高价竞得。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拍卖公告对税费承担予以说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税费分担方式明知的前提下拍得案涉房产,是对税费分配方式的认可。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理由,经查该答复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本院的拍卖公告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故公告发布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的相关答复尚未做出。因此,本院作出的拍卖公告并无不当。异议申请人合泰公司提出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中级人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 谦

审判员 杨祖怀

审判员 吴海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