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微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div>
负责人:鲁振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收费站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茅亦波,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复议申请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执异14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3执异145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