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负责人:丁锦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雷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茅亦波,女,汉族,1968年10月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作出的(2016)皖050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3896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益寿修复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茅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503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