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6052号
起诉人: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合展大厦)703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等二十七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2、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共同赔偿起诉人因其侵权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81671元(暂计至2017年5月15日)。事实理由:起诉人承建位于小榄镇民安北路251号商住区工程,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应手续。2017年2月16日,被起诉人带领多名附近村民干扰起诉人正常施工,并封堵工地进场大门,致使工程停工至今。被起诉人的行为造成起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应由被起诉人予以赔偿。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的各种非法行为导致起诉人停止施工引起的纠纷,不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同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