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958号
原告: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系该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原告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拓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邝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