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委托代理人***,即本案被告之一,系***丈夫。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园林公司,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英诉称:2013年12月16日,***向***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2分,由***、园林公司提供担保。该借款经***多次催讨无果。***与***系夫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起诉,要求***、***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2%计算的利息;***、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3年12月16日,***作为借款人、***、园林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出具的借款200万元借条1份;2.2013年12月16日,***向***汇款各10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各1份;3.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出具的关于***与***的结婚登记信息1份。
被告***、***、园林公司辩称:借款属实,没有还过,应当归还。***也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园林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对***的起诉事实无异议。但***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园林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提供的证据,经***、***、园林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12月16日,***向***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由***、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此后,***已向***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至今未付,借款本金也未归还。***、园林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另查明:***与***于2006年12月20日经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向***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照***与***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园林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认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返还***借款2000000元;
二、***、***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借款20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上述款项,****、**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负担,***、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5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