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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萧执民字第11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5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