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143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741087.4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8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萧山坎山建群园艺场、***、***、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898.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