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6405723XY。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永昌大酒店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马友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1日作出的(2022)鲁1723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0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及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一、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因余额较少不宜扣划。二、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股权。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未提供。
本院于2022年04月24日作出(2022)鲁1723执698号限制消费令,对***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民初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连领
审判员 田海军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乃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