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驰电气有限公司

***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42号
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永昌大酒店东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6405723XY。
法定代表人:马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朝臣
书 记 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