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驰电气有限公司

***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153号
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永昌大酒店东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6405723XY。
法定代表人:马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九女营业所6217××××436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4万元,实际冻结18.58元。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6223××××499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4万元,实际冻结52.44元。在交通银行昆仑分行6222××××6072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5.4万元,实际冻结8.18元。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最高限额15.4万元,实际冻结2.6元。以上帐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5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