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
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银行账号为2390××××5940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银行账号为2390××××5940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用来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6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