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
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银行账号为2390××××5940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驰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银行账号为2390××××5940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用来担保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0××6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