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

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邦焊接(大连)有限公司、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邦焊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580号(辛寨子街道前革村)。
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外环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东一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何晓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美邦焊接(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公司)、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秦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汉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神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205民初5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汉神公司与美邦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汉神公司作为承揽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汉神公司所在地为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东一路100号,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秦灶公司所称与汉神公司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美邦公司、秦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美邦公司、秦灶公司负担。
美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协议无效,应按照法定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由大连或者南通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秦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仅能依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汉神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美邦公司与汉神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就管辖的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美邦公司与汉神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汉神公司为承揽方,其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汉神公司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秦灶公司与汉神公司之间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汉神公司与美邦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其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请求依被告住所地管辖的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美邦公司、秦灶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竞艳
审判员  毛云彪
审判员  李 飒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