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执异10号
案外人: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江海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等3人。**,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南通太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等3人与南通太子服装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案外人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查执行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作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秦灶船舶工程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