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4168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6栋2209。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1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颢。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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