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78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美凯龙钢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鑫湖耐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武汉锅炉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恒俊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