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辖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6060号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003。
法定代表人:肖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该地点亦是涉诉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
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塘沽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关于协议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纪申
审判员韩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速录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