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967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6060号香年广场(北区)主楼(C座)1003。
法定代表人:肖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被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对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2月20日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24元,减半收取计6412元,由原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8866.39元,减半收取计9433.20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华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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