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8055538G。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树林,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振元,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