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财保173号

申请人: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中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山东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汉维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