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财保395号
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68055538G。
法定代表人:姚海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永莘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7207843767。
法定代表人:张洪亮,经理。
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保全价值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垦利县胜坨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