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创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创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扬子江路61号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曾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创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525,840.21元(另含执行费7,658.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天昊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