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岭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长岭炼化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3民初1563号
原告:岳阳长岭炼化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汇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生发,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侗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原告岳阳长岭炼化中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中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2900元,虽然劳动合同没有被告签名,但根据原告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可以印证,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2017年岳阳市职工平均工资4574元确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原告为被告购买了工伤保险,原告的相应损失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规定员工10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6个月工资,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被告的住院病历停工留薪期应当为实际住院时间4天。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判令原告在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裁字(2019)第82号仲裁裁决书的基础上少承担110285.32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中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70号汇智科技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新疆,因此云溪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住所地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汇智科技园,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新疆,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