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4122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长城社区华强北路4002号东门长盛大厦1401-1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68394N。
法定代表人:李金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艮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女。
被告: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5号1栋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XF8Q3X。
法定代表人:马志平。
原告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10.6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13010.64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春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坤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