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杨东山。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在执行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4个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拍卖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娱乐村二组101/201室、102/202室、301-304室、502/602室的房产。上述拍卖公告中没有公示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信息、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及评估报告副本信息。2018年5月15日,执行法院将上述4个拍卖公告撤回,并对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信息、优先购买权的权利性质及评估报告副本信息进行了补正,于2018年5月15日在执行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发布了拍卖公告。执行法院另查明,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XXX房产的共有权人***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
执行法院认为,执行法院已于2018年4月17日在执行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娱乐村二组101/201室、102/202室、301-304室、502/602室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的公告予以撤回并且进行了补正,且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故***以执行法院没有公布涉案房屋的上述信息为由,要求停止涉案房屋的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2018年5月2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8)粤13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2018)粤1302执异127号裁定内容;确认一审法院2018年5月22日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娱乐村二组101/201室、102/202室、301/304室、502/602室房产的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申请人提出其对涉案房产的司法拍卖实属违法拍卖后,一审法院撤回了2018年5月22日的司法拍卖,重新发布了新的拍卖公告,这一行为即确认了5月22日的司法拍卖属违法拍卖。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又何来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因此本案应撤销一审法院的驳回裁定,认定一审法院2018年5月22日司法拍卖属程序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二)一审法院擅自认定房产的共有人***向该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拍卖的事实,申请人没有收到该份证据,该份证据未经质证即认定为事实,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属认定事实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三)由于一审法院发布的新拍卖公告依然存在错误拍卖案外人房产权属份额的事实,故意制造竞拍人、买受人误以为拍卖房产为100%产权的重大误解,损害申请人、竞拍人、买受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新的司法拍卖行为与本案不同一个案件,申请人将针对新的司法拍卖行为重新再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执行法院发布的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娱乐村二组101/201室、102/202室、301/304室、502/602室房产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告当中所存在的遗漏共有权人信息的问题,执行法院已于2018年5月15日将该拍卖公告予以撤回并进行了补正,增加了共有权人***的产权信息。且涉案房产的共有权人***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表明其同意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因此,拍卖公告存在的瑕疵经过补正后,不影响拍卖行为的继续进行,复议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否认拍卖行为的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执异12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