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3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
委托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17楼1706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杨东山,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
复议申请人***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如下事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62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共有权人:***)位于××房地产,其中***所有50%(产权证号:××)等。后该院将上述房地产在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拍卖、变卖。
2018年7月17日,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立即暂缓和撤销2018年6月18日日对位于××、××、××、××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2018年8月27日,该院做作出(2018)粤13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异议人在提出本案执行异议之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故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该院予以驳回。
2019年1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3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对位于××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以免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依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惠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服惠城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于2018年9月27日向该院提起与被申请人之间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同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了(2018)粤1302民初1153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期间,该院执行部门将申请人诉讼要求停止的位于××房产于2018年10月加入淘宝司法拍卖网进行变卖,并与买受人成交(惠城区法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成交的事实)。申请人认为,依据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待案件结案后再予继续执行。为了防止惠城区法院继续执行,将申请人所有的案涉房产过户给买受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向惠城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该院于2019年3月6日送达给申请人一份(2018)粤13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对于该裁定书,申请人认为:一、虽然申请人曾于2018年7月向该院提起过执行异议,该院裁定予以驳回。但本次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是因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产生了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才再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申请人不服惠城区法院的执行行为于2018年9月27日向该院提起与被申请人之间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同年9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了(2018)粤1302民初1153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二、依据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待案件结案后才能再予继续执行。由此可见,惠城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继续对申请人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拍卖,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三、由于惠城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以及拍卖时没有及时通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未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参加竞拍,扩大了申请人的损失。综上,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而予以撤销,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及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答辩人罗列的一、二、三点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不能作为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二、更重要的是,本案的执行时根据被答辩人***书面申请,得到其申请后拍卖。如今被答辩人出尔反尔,以各种理由阻止执行拍卖,完全视法律为儿戏!是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同意其请求。正如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另查”所描述:“2018年4月11日,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内容为:贵院查封了***与案外人***位于××共同财产,并准备进行处置。现本人作为财产共有人对处置财产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请贵院在拍卖房产时按最大幅度进行下浮(即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基础上下浮30%,第三次在第二次基础上下浮20%)。另请求贵院在进行拍卖时,予以书面告知本人,以本人能够行使优先权”。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绝对尊重了被答辩人的请求,依法对房产进行拍卖。被答辩人提出的所谓执行异议,完全是在游戏法律,戏谑执行法院,对该行为必须给予处罚,其请求必须予以驳回。综上,执行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其任何权益。被答辩人的异议及复议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经审查,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于2018年7月17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请求立即暂缓和撤销2018年6月18日对位于××、××、××、××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2018年8月27日,执行法院经对异议审查作出(2018)粤1302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异议人***再次提出请求撤销对位于××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为再次提出相同异议请求。对其异议,应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执异33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