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302执异177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新区。
委托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中建大厦17楼1706A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杨东山,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2年3月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1302执恢215号]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异议称,一、申请人与***的案件无关,申请人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拍卖,擅自拍卖了属于案外人***的共有房产份额,申请人从来没同意过对本人的自持份额进行拍卖,申请人向贵院所提交过的申请书,是要求对***司卖的房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的申请。按贵院目前的司法拍卖行知贵院欲将本人所持有的房产份额拍卖后所得的款项归由被申请人***所有,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执行人的财产执行,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因法院的执行错误行为而造成了申请人的巨大损失,法院应承担执行错误的赔偿责任。二、申请人作为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本次司法拍卖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贵院应立即暂缓和撤销2018年6月18日对涉案房产的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案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撤销拍卖:(1)发现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财产权属不清或共有人份额不清的;(4)有利害关系人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提起财产权属诉讼或仲裁,拍卖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司法拍卖程序违法,特申请:贵院暂缓和撤销对涉案房产的司法拍卖执行,请批准。请求:立即暂缓和撤销2018年6月18日日对位于江苏省盐市场盐都新区××村××组××室、××室、××室、××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挽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惠城法执字第62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四、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如下房地产,(2)***(共有权人:***)位于盐城市××新区××村××室(面积227.28平方米)房地产,其中***所有的50%(产权证号:36××30);(3)***(共有权人:***)位于盐城市××新区娱乐村××(面积554.05平方米)房地产,其中***所有的50%(产权证号:36××31);(4)***(共有权人:***)位于盐城市××新区××村××室(面积151.65平方米)、××室(面积176.93平方米)、××室(面积75.83平方米)、××室(面积47.74平方米)房地产,其中***所有的50%(产权证号:36××33);(5)***(共有权人:***)位于盐城市××新区娱××村××室(面积319.65平方米)房地产,其中***所有的50%(产权证号:36××36)。
另查,2018年4月11日,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内容为:贵院查封了***与案外人***位于盐城市××区新区××共同财产,并准备进行处置。现本人作为财产共有人对处置财产主张优先购买权,同时请贵院在拍卖房产时按最大幅度进行下浮(即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基础上下浮30%,第三次在第二次基础上下浮20%)。另请求贵院在进行拍卖时,予以书面告知本人,以本人能够行使优先权。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本院将于2018年7月12日10时至2018年7月13日10时止的涉案房屋的拍卖公告,公告写明:拍卖标的分别为:位于盐城市××新区娱乐村××室综合房产、××室综合房产、××室综合房产、××室综合房产;上述标的物共有权人是***,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述涉案房屋流拍。现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案件中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且处置时已公示了异议人为共有权人,于法有据。至于异议人称其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应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执行案件中,异议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并未针对涉案房屋提出诉讼,且本院发布的涉案房屋于2018年7月12日10时至2018年7月13日10时止的司法网络拍卖公告,涉案房屋已流拍,未对异议人造成实际损害,故异议人要求暂缓或中止涉案房屋的拍卖,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至于异议人称其推知执行案件将涉案房屋的拍卖所得款项归被申请人***所有,执行案件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执行行为,故异议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卜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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